易传之序卦传

说明六十四卦的次序,和排列的理由

* 正義曰:《序卦》者,文王既繇六十四卦,分為上下二篇。其先後之次,其理不見,故孔子就上下二《經》,各序其相次之義,故謂之《序卦》焉。其周氏就《序卦》以六門往攝,第一天道門,第二人事門,第三相因門,第四相反門,第五相須門,第六相病門。如《乾》之次《坤》、《泰》之次《否》等,是天道運數門也。如《訟》必有《師》,《師》必有《比》等,是人事門也。如因《小畜》生《履》,因《履》故通等,是相因門也。如《遁》極反《壯》,動竟歸止等,是相反門也。如《大有》須《謙》,《蒙》稚待養等,是相須也。如《賁》盡致《剝》,進極致傷等,是相病門也。韓康伯云:「《序卦》之所明,非《易》之縕也。蓋因卦之次,托象以明義。」不取深縕之義,故云「非《易》之縕」,故以取其人理也。今驗六十四卦,二二相耦,非覆即變。覆者,表裏視之,遂成兩卦,《屯》、《蒙》、《需》、《訟》、《師》、《比》之類是也。變者,反覆唯成一卦,則變以對之,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離》、《大過》、《頤》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之類是也。且聖人本定先後,若元用孔子《序卦》之意,則不應非覆即變,然則康伯所云「因卦之次,托象以明義」,蓋不虛矣。故不用周氏之義。
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,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 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稺也。物稺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 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訟必有眾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眾也。眾必有所比,故 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也,故受之以小畜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,唯萬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。屯者,盈也,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《訟》。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《師》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,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屯剛柔始交,故為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蒙者,蒙也。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《訟》。夫有生則有資,有資則爭興也。訟必有眾起,故受之以《師》。師者,眾也。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。眾起而不比,則爭無由息;必相親比,而後得寧也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此非大通之道,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。由比而畜,故曰「小畜」而不能大也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履者,禮也。禮所以適用也。故既畜則宜用,有用則須禮也。

履而泰,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。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 受之以同人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 謙,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 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履而泰,然後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。晁氏曰:「鄭本無‘而泰’二字。」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謙》。有大而能謙,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《隨》。以喜隨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蠱》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《臨》。臨者,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《觀》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履而泰然後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,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否則思通,人人同志,故可出門同人,不謀而合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,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謙》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豫必有隨,順以動者,眾之所隨。故受之以《隨》。以喜隨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蠱》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可大之業,由事而生。故受之以《臨》。臨者,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《觀》。
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 致飾然後亨,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剝者,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,剝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 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有无妄,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 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 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賁》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《剝》。剝者,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,剝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復》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無妄》。有無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《頤》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《大過》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《離》。離者,麗 也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。可觀則異方合會也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茍合而巳,故受之以《賁》。賁者,飾也。物相合則須飾,以脩外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《剝》。極飾則實喪也。剝者,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剝,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復》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無妄》。有無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《頤》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《大過》。不養則不可動,養過則厚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坎者,陷也。過而不巳,則陷沒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《離》。離者,麗也。

有天地,然後有萬物;有萬物,然後有男女;有男女,然後有夫婦;有夫婦,然後有父子;有 父子,然後有君臣;有君臣,然後有上下;有上下,然後禮儀有所錯。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 也,故受之以恆。恆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 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 傷也。傷於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 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有天地,然後有萬物;有萬物,然後有男女;有男女,然後有夫婦;有夫婦,然後有父子;有父子,然後有君臣;有君臣,然後有上下;有上下,然後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恆》。恆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遁》。遁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遁,故受之以《大壯》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《晉》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。 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,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 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《解》。解者,緩也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物窮則變,極陷則反所麗也。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言《咸》卦之義也。凡《序卦》所明,非《易》之縕也,蓋囚卦之次,托以明義。《咸》柔上而剛下,感應以相與。夫婦之象,莫美乎斯。人倫之道,莫大乎夫婦。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,以崇人倫之始,而不系之於離也。先儒以《乾》至《離》為上《經》,天道也。《咸》至《未濟》為下《經》,人事也。夫《易》六畫成卦,三材必備,錯綜天人以效變化,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?斯蓋守文而不求義,失之遠矣。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恆》。恆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遯》。遯者,退也。夫婦之道,以恆為貴。而物之所居,不可以恆,宜與世升降,有時而遯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遯,君子以遠小人。遯而後亨,何可終邪?則小人遂陵,君子日消也。故受之以《大壯》。陽盛陰消,君子道勝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《晉》。《晉》以柔而進也。晉者,進也。雖以柔而進,要是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。日中則昃,月盈則食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,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。傷於外,必反脩諸內。家道窮必乖,室家至親,過在失節。故《家人》之義,唯嚴與敬。樂勝則流,禮勝則離。家人尚嚴其敝,必乖也。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《解》,解者,緩也。

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 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聚 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 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損》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《姤》。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損》。損而不巳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巳必決,益而不巳,則盈,故必決也。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遇,以正決邪,必有喜遇也。故受之以《姤》,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升而不巳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井道不可不革,井久則濁穢,宜革易其故。故受之以《革》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。革去故,鼎取新。既以去故,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鼎所以和齊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

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 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 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 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物不可 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有過物者, 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
「宋·朱熹·周易本義·」
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》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《漸》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《歸妹》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豐》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《兌》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《渙》。渙者,離也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《節》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過》。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《既濟》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《未濟》終焉。
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
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《漸》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《歸妹》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豐》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。旅而無所容,以巽則得出入也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《兌》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《渙》。說不可偏系,故宜散也。渙者,離也。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滯則殊趣,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《節》。夫事有其節,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孚,信也,既巳有節,則宜信以守之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過》。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為過,故曰小過也。有過物者必濟,行過乎恭,禮過乎儉,可以矯世厲俗,有所濟也。故受之以《既濟》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《未濟》。終焉。有為而能濟者,以巳窮物者也。物窮則乖,功極則亂,其可濟乎?故受之以《未濟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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